各党总支:

近日,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《印发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083号)及《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》等文件,对党费收缴基数和比例进行了调整。按照中组部《规定》精神和省委组织部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,在学校工资改革没有完全完成、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尚未规范之前,按照工资构成对应的部分确定党费交纳基数,现将公司党员党费交纳比例和计算基数作如下规定:

1.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:工资发放单中六项之和(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职务补贴+地方福利+燃电补贴+岗位补贴)-所得税。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(3000的按0.5%交纳党费,3000元以上至5000(5000的按1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至10000(10000)的按1.5%交纳党费,10000元以上的按2%交纳党费。

2.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:离退休金发放单中六项之和(离退休费+增离退费+职务补贴+生活补贴+福利补贴+水电补贴),5000元以下(5000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3.员工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.2元。

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《规定》精神,确保全体党员了解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新规定、新要求,并以此为契机继续强化党员意识教育,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广大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自觉性。从200841日起,按照调整后的党费交纳比例和计算基数收缴党费,公司党委《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办法》(鲁理工大党办发【200412号)与中组部新规定不相符的,以新规定为准,具体收缴程序和工作要求继续执行。

附件:1.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.doc

      2.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.doc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